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簡,3591,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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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美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美英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蘇美英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理糾紛,竟在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言語辱罵告訴人,無視他人之人格尊嚴,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有不該;

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之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整體情節、告訴人名譽受損程度,與其於警詢中自承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7982號
被 告 蘇美英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美英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8時5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前,因故與龔莉華發生口角,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台語「瘋女人」、「瘋基巴」、「老處女」、「沒嫁人的變態老處女」等言詞辱罵龔莉華,足以貶損龔莉華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龔莉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㈠ 被告蘇美英於警詢之供述 被告於上述時、地,辱罵告訴人龔莉華「瘋女人」、「瘋基巴」、「老處女」、「沒嫁人的變態老處女」等語之事實。
㈡ 告訴人龔莉華於警詢及偵訊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㈢ 手機錄影畫面擷圖及譯文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鄭舒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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