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簡,3729,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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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君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55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君達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球鞋壹雙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附件附表更正如下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簡君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罪)。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犯行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竟仍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造成告訴人寶雅公司三多分店、被害人ADIDAS家樂福成功門市財物損失及危害社會治安,欠缺法紀觀念及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應非難。

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得之財物種類及價值,迄今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適度賠償損失,暨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附件犯罪事實欄㈡所示之球鞋1雙,均為其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為求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防僥倖保留或另有不法利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其所犯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並均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定併執行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失竊物品名稱 數量 1 三多金盞花葉黃素Plus蝦紅素軟膠囊50粒 1盒 2 樂敦金盞花萃取物葉黃素複方軟膠囊60粒 1盒 3 統欣生技TX順效納豆紅麴膠囊30粒 1盒 4 蔻蘿蘭養髮強韌洗髮精400ml 2瓶 5 德之寶維他命C+D3緩釋錠30錠 3盒 6 澳佳寶B+C60錠 2瓶 7 德之寶全日B群EX緩釋錠45錠 1盒 8 喜能復修護凝膠20g 1盒 9 CNP蜂膠能量彈潤眼霜50ml 1盒 10 CNP維他命激亮白晳素顏霜50ml 1盒 11 DR.WU超逆齡多太抗皺安瓶1.5ml 1盒 12 雅漾控油清爽淨膚乳125ml 1瓶 13 CNP舒膚溫和修復安瓶15ml 1瓶 14 CNP分子酊極潤保濕乳霜50ml 1瓶 15 CNP淨化控油化妝水150ml 1瓶 16 綠寶綠藻片(小球藻)360粒 2盒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556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1557號
被 告 簡君達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君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一)於民國111年6月21日16時10分許,前往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三多分店,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8027元)】。
得手後,藏放在所穿著之衣物內,未結帳即離去。
嗣該店服務人員於同年月24日22時20分許盤點後發現物品短少,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知上情。
(二)於111年6月25日15時37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0號1樓「ADIDAS運動用品店家樂福成功店門市」(下稱ADIDAS家樂福成功門市)內,趁店員不注意時,徒手竊取該店陳列架上擺放之球鞋1雙(價值5990元)。
得手後,將鞋子藏放在所穿著之背心內,未結帳即離去。
嗣該店於111年7月1日13時30分許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簡君達於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於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時地竊取保健食品、洗髮精、身體及臉部保養品等物品(無法確認竊取項目及數量) 2.坦承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時地竊取鞋子1雙後供己使用,鞋子已穿壞丟棄 2 告訴代理人即寶雅公司三多分店保安課課長雷中興於警詢中之陳述、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共10張、損失清單、失竊物品照片15張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之事實 3 證人即ADIDAS家樂福成功門市店長劉文煌於警詢中之陳述、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共7張 證明犯罪事實欄(二)之事實 二、核被告簡君達所為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被告先後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竊取之物品,係犯罪所得,且迄未返還,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詹美鈴
附表
編號 失竊物品名稱 數量 1 三多金盞花葉黃素Plus蝦紅素軟膠囊50粒 1盒 2 樂敦金盞花萃取物葉黃素複方軟膠囊60粒 1盒 3 統欣生技TX順納研紅麴膠囊30粒 1盒 4 蔻蘿蘭養髮強韌洗髮精400ml 2瓶 5 德之寶維他命C+D3緩釋錠30錠 3盒 6 澳佳寶B+C60錠 2瓶 7 德之寶全日B群EX緩釋錠45錠 1盒 8 喜能復修護凝膠20g 1盒 9 CNP蜂膠能量彈潤眼霜50ml 1盒 10 CNP維他命激亮白晳素顏霜50ml 1盒 11 DR.WU超逆齡多太抗皺安瓶1.5ml 1盒 12 雅漾控油清爽淨膚乳125ml 1瓶 13 CNP舒膚溫和修護安瓶15ml 1瓶 14 CNP分子酊極潤保濕霜50ml 1瓶 15 CNP淨化控油化妝水150ml 1瓶 16 綠寶綠藻片(小球藻)360粒 2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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