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簡,4653,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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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佑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12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77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顏佑霖犯附表所示共肆罪,分別處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顏佑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號大寮國中後門處,徒手竊取(無證據證明有使用兇器)美歐亞發展一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歐亞公司)所有之電纜線4條,得手後,隨即離開案發現場(下稱犯罪事實一)。

二、顏佑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7月14日上午11時11分許,前往上址,徒手竊取(無證據證明有使用兇器)美歐亞公司所有之電纜線4條,得手後,隨即離開案發現場(下稱犯罪事實二)。

三、顏佑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7月17日上午6時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6時30分許,應予更正),前往上址,徒手竊取(無證據證明有使用兇器)美歐亞公司所有之電纜線4條,得手後,隨即離開案發現場(下稱犯罪事實三)。

四、顏佑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7月20日上午8時16分許,前往上址,徒手竊取(無證據證明有使用兇器)美歐亞公司所有之電纜線4條,得手後,隨即離開案發現場(下稱犯罪事實四)。

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佑霖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子喬所述相符,復有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遭竊電纜線照片及遭竊一覽表等證據在卷可佐,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合,堪信為真。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皆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六、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所犯上開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查起訴書雖有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然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而有其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如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節),未具體指出相關證明方法,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亦無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且被告此部分前科素行僅須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即可(詳後述),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反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可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損失;

兼衡被告竊得財物價值、犯罪手段、被告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與經濟狀況、前有多次竊盜案件前科之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審酌被告所犯4罪均係罪質相同之竊盜罪,且犯罪時間集中在000年0月間,且犯罪手段相似,暨考量刑法第51條第5款所示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本案所犯4罪定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七、沒收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次被告所竊得之物品,既為被告所竊取,而屬被告所有犯各該竊盜罪之犯罪所得,縱均未扣案,仍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所犯各罪即附表編號1至4之主文欄中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媛舒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犯罪事實一 顏佑霖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纜線肆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二 顏佑霖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纜線肆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三 顏佑霖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纜線肆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四 顏佑霖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纜線肆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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