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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77號
原 告 王峻傑
被 告 吳彬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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