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聲,2228,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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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順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聲字第2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順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順泰(下稱受刑人)犯公司法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9年8月24日)前,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核認聲請為正當。

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4等罪,曾經有如附表備註欄所載定其應執行刑確定之情況,有該刑事判決書及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上述說明,本院就附表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度加計總和8月(計算式:4月+4月=8月)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四、經本院將聲請人之聲請書繕本寄送予受刑人,並函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且命受刑人於期限內具狀陳報本院,自本院通知於112年12月19日寄存送達至受刑人臺南市中西區住所及北區居所之轄區派出所迄今,本院均未獲受刑人回覆,有本院112年12月14日雄院國刑儒112聲2228字第1121022177號函、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本院卷第23-27頁、第33-39頁),故受刑人之權益實已受保障,本院即逕行裁定。

五、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公司法等罪之罪質、侵害法益,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時間重疊,及受刑人所犯罪數反應出人格特性、加重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等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而依前揭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 稅捐稽徵法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000年00月間至000年0月間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033號等 臺南地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108年度訴字第25、102號 109年7月9日 臺南地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108年度訴字第25、102號 109年8月24日 ⑴附表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
⑵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856號(已執畢) 2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 商業會計法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4年12月起至000年0月間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92號等 臺南地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108年度訴字第25、102號 109年7月9日 臺南地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108年度訴字第25、102號 109年8月24日 3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 商業會計法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4年12月起至000年0月間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92號等 臺南地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108年度訴字第25、102號 109年7月9日 臺南地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108年度訴字第25、102號 109年8月24日 4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 商業會計法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4年12月起至000年0月間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92號等 臺南地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108年度訴字第25、102號 109年7月9日 臺南地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108年度訴字第25、102號 109年8月24日 5 (即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 公司法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000年00月間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790號等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410、411、412號 112年9月1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410、411、412號 112年10月20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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