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聲,2230,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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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定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定鉉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捌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定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又按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劉定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8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又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27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加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月)。

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附表編號1為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附表編號2、3均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附表編號4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附表編號5為修正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未繳納股款罪,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時間重疊,復考量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及受刑人尚有賦歸社會之需要、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等總體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而依前揭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已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惟受刑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衡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案情相對單純,裁量之範圍有限,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亦微,爰依上說明,既前已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自無再行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104年7月至105年12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108年度訴字第25、102號 109年7月9日 同左 109年8月12日 臺南地檢109年執字第6855號 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已執畢)。
2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共2罪) 104年7月至105年12月(共2次)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共12罪) 105年7月至同年10月(共12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348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10年度簡字第2438號,應予更正) 110年10月29日 同左 110年11月30日 臺南地檢110年執字第7860號 4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共12罪) 105年7月至同年10月(共12次)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5 修正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未繳納股款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104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0、411、412號 112年9月1日 同左 112年10月12日 高雄地檢112年執字9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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