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聲,2270,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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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俊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毅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毅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已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民國112年1月14日)前;

且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6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拘役119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在卷可稽;

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

復依前開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不得超過120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定刑加計編號8所示刑期之總和即拘役149日,然不得超過120日);

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時間、罪質相近;

復考量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

及受刑人尚有賦歸社會之需要、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執行刑之意見等總體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竊盜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356號 111年12月7日 同左 112年1月14日 2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776號 111年12月28日 同左 112年4月13日 3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62號 112年3月24日 同左 112年5月9日 4 竊盜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96號 112年3月24日 同左 112年5月11日 5 竊盜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28號 112年4月17日 同左 112年5月24日 6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76號 112年6月5日 同左 112年7月18日 7 竊盜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42號 112年8月10日 同左 112年8月10日 8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813號 112年9月12日 同左 112年10月24日 備註: 1、編號1至7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1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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