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聲,2347,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純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純全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純全因犯妨害公務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

又本院曾發函通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合法送達受刑人本人,惟受刑人迄今未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內容向本院表示意見。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分別有竊盜(2罪)、毀損他人物品(2罪)、侮辱公務員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相異,各罪之法律目的不同,並考量其各次犯罪時間間隔,兼衡確保刑罰應報及預防之目的,充分反映各次行為之不法內涵,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應由檢察官日後指揮執行本件應執行之刑時,予以折抵扣除,並不影響本院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莉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毀損他人物品罪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1日 110年3月23日 110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2019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20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高雄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309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3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91、194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2日 111年6月24日 112年9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高雄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309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3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91、1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12日 111年6月24日 112年9月27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97號(已執畢)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08號(已執畢)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37號
編 號 4 5 罪 名 毀損他人物品罪 侮辱公務員罪 宣 告 刑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9日 111年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99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5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91、194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2年10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91、194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2年10月18日 備 註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38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98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