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訴,513,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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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佩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A○○明知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予他人,因該等物品之申辦人名義與實際使用人不同,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隱匿真實身分,作為實施財產犯罪之用,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得利之故意,於民國110年3月24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之住處,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收購何依苓(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所申辦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含SIM卡),再寄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含SIM卡)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先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註冊如附表一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後,再於如附表二「詐騙時間」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詐騙行為」欄所示方式,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購買遊戲序號點數(1點價值1元)後,交付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儲值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二「儲值金額」欄所示金額儲值至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所綁定之GASH會員帳號。

嗣因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發現遭騙,經報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壬○○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及申○○、F○○、C○○、戊○○、亥○○、乙○○、宙○○、G○○、天○○、寅○○、D○○、辰○○、丁○○、庚○○、宇○○、林昱瀚、酉○○、子○○、卯○○、徐恩璋、玄○○、丑○○、午○○、黃○○、地○○、未○○、巳○○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辛○○、E○○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戌○○訴由臺北市政府大安分局、丙○○訴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本判決後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已經當事人同意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81、91頁),是其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亦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認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A○○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何依苓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二卷第85-89頁、偵三卷第245-247頁、偵九卷第37-41頁、偵十三卷第57-59頁)、及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如附表一、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抽象利益。

查本件詐欺行為人最終所取得者為GASH點數卡之虛擬儲值點數,此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於網路購買商品或遊玩網路遊戲使用,惟此虛擬點數既具有一定市場經濟價值,自屬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無訛。

㈡又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本案行為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惟查本案被告自承其係基於幫助之犯意,收購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含SIM卡)後轉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用於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行騙,其所為均係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卷內並無其他詐欺集團共犯之指述或對話紀錄足以認定被告有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或與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復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就詐取款項有依比例朋分報酬之情形,而被告雖有其他參與詐欺集團共犯詐欺犯行之前科紀錄,然檢察官並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被告本案交付附表一所示門號(含SIM卡)之對象為其於其他案件中曾參與之同一詐欺犯罪集團,是本院實難僅以被告有其他與詐欺集團共犯詐欺犯行之前科紀錄遽認被告本案亦係基於正犯之犯意所為,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認被告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然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上開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間,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告知被告所犯法條,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予以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提供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共5個,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共33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得利罪。

㈤被告為幫助犯,犯罪情節顯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起訴書就附表二編號15部分雖漏載被害人庚○○於110年4月22日21時6分許至同年月23日23時3分許因遭詐騙而儲值之金額共16筆,惟檢察官已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補充上開犯罪事實,且上開部分與本院認定被告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向他人收購本案門號SIM卡後交予他人,容任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使用,致被害人受有損害,助長詐騙歪風,並增加檢警追查之難度,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本案被告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之門號為5個,且被害人高達33名之侵害法益程度,被告坦承犯行,惟並未與被害人和解或彌補被害人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有多起詐欺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供稱:我販售何依苓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共獲得200元之報酬等語(本院卷第327頁),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除上開報酬外之其他利益,是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應為200元,爰依上開法規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另被告交付詐欺集團之如附表一所示門號(含SIM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經扣案,且該等物品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等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癸○○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GASH會員帳號 證據出處 1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⒈左列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偵一卷第117頁、偵二卷第26頁、偵三卷第26-27頁、偵四卷第38頁、偵五卷第57、61、63-89、101、123、159、180、201、234、256、287、335頁、偵六卷第56、91、126、161、191-193、245-246、325-327、369、439、481-483、515、517-518、538、563、587、593-594、632-633、749-751頁、偵七卷第41頁、偵八卷第52頁) ⒉樂點公司、遊戲橘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會員資料明細共39份(頁數詳附表二「證據」欄所示) 2 0000000000 KZ0000000000 3 0000000000 MZ0000000000 4 0000000000 RZ0000000000 5 0000000000 LZ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行為 儲值時間 儲值金額(新臺幣) 手機門號及GASH會員帳號 證據出處 1 壬○○ 110年4月13日0時30分許 以交友軟體「CHEERS」與壬○○聊天、配對,並佯稱雙方可相約見面,然需繳交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3日0時23分許 5000元 附表一編號1 ⒈壬○○110.4.23警詢(偵三卷第11-16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三卷第19-20頁) ⒊壬○○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心願」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偵三卷第47-181頁) 110年4月23日1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時15分許 5000元 2 申○○ 110年4月22日18時12分許 以蝦皮購物客服人員名義,致電申○○,佯稱因網路購物交易疏失,造成申○○將被視為VIP會員進行扣款,需以購買點數卡方式,取消設定云云。
110年4月22日18時22分許 5000元 附表一編號1 ⒈申○○110.4.22警詢(偵五卷第91-94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偵五卷第95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五卷第121-122頁) 3 F○○ 110年4月22日11時49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F○○,佯稱係從事兼職援交女子,可購買GASH點數卡方式,進行交易云云。
110年4月22日21時57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時間為21時53分許) 3000元 附表一編號1 ⒈F○○110.4.22警詢(偵五卷第113-115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偵五卷第119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五卷第121-122頁) ⒋F○○手機擷取資料(LINE對話紀錄、通聯記錄)(偵五卷第125-139頁) 4 C○○ 110年4月19日14時13分許 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C○○,佯稱其係從事兼職援交女子,可用購買GASH點數卡方式,進行交易云云。
110年4月19日20時11分許 3000元 附表一編號5 ⒈C○○110.4.19警詢(偵五卷第151-153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偵五卷第155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五卷第157-158頁) ⒋C○○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五卷第161-165頁) 110年4月19日20時11分許 3000元 5 戊○○ 110年4月20日17時許 以交友軟體「PAKTOR」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戊○○,佯稱其係從事兼職陪遊女子,可用購買GASH點數卡方式,作為出遊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0日19時24分許 1000元 附表一編號2 ⒈戊○○110.4.20警詢(偵五卷第175-175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及發票(偵五卷第186-187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五卷第177-178頁) ⒋戊○○手機擷取資料(對話紀錄、通聯記錄)(偵五卷第181-185頁) 110年4月20日20時3分許 3000元 6 亥○○ 110年4月21日19時30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亥○○,佯稱其有兼職性交易,可用購買GASH點數卡方式,進行交易云云。
110年4月21日19時52分許 3000元 附表一編號3 ⒈亥○○110.4.21警詢(偵五卷第195-196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偵五卷第197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五卷第199-200頁) ⒋亥○○手機擷取資料(對話紀錄、通聯記錄)(偵五卷第203-213頁) 7 乙○○ 110年4月23日12時許 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乙○○,佯稱可提供按摩服務,需購買GASH點數,進行交易云云。
110年4月23日13時7分許 3000元 附表一編號4 ⒈乙○○110.4.23警詢(偵五卷第223-227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偵五卷第229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五卷第231-232頁) ⒋乙○○手機擷取資料(詐欺集團成員LINE頁面資訊、通聯記錄)(偵五卷第235頁) 8 宙○○ 110年4月11日12時53分許 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與宙○○聊天,並佯稱雙方相約見面需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2日23時36分許 1000元 附表一編號1 ⒈宙○○110.4.23警詢(偵五卷第241-244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偵五卷第247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五卷第252-253頁) ⒋宙○○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五卷第261-263頁) 9 G○○ 110年4月19日21時7分許 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G○○,佯稱可提供援交、按摩服務,需購買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0日0時37分許 1000元 附表一編號5 ⒈G○○110.4.24警詢(偵五卷第271-275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及發票(偵五卷第279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五卷第283-284頁) ⒋G○○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五卷第289-297頁) 110年4月20日0時37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5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5分許 5000元 10 天○○ 110年4月20日23時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天○○,佯稱若要相約見面,需購買GASH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2日22時28分許 3000元 附表一編號1 ⒈天○○110.4.24警詢(偵五卷第307-311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偵五卷第315-325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五卷第327-334頁) ⒋天○○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五卷第337-347頁) 110年4月22日23時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3時11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3時21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3時1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3時2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3時2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3時5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3時5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2時49分許 5000元 附表一編號4 110年4月23日12時49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2時49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2時49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2時5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2時52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2時52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2時5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4分許 5000元 11 寅○○ 110年4月21日21時50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寅○○,佯稱有寅○○之不雅視頻,若要避免視頻外流,需購買GASH點數云云。
110年4月22日18時17分許 3000元 附表一編號1 ⒈寅○○110.4.22警詢(偵五卷第355-359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偵五卷第361頁) 110年4月22日18時18分許 3000元 12 D○○ 110年4月19日14時許 以交友軟體「PARTYING」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D○○,佯稱係從事酒店工作,若要相約看電影,需購買GASH點數云云。
110年4月21日14時30分許 1000元 附表一編號3 ⒈D○○110.4.21警詢(偵六卷第315-317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及發票(偵六卷第321)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六卷第323-324頁) ⒋D○○手機擷取資料(對話紀錄、交友軟體介面)(偵六卷第331-339頁) 13 辰○○ 110年4月22日15時13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辰○○,佯稱有兼職援交,需購買點數確認身份云云。
110年4月23日14時4分許 1000元 附表一編號1 ⒈辰○○110.4.24警詢(偵六卷第349-351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及發票(偵六卷第353-359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六卷第361-365頁) ⒋余彥邵手機擷取資料(對話紀錄、通聯記錄)(偵六卷第377-416頁) 110年4月23日14時5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3日15時3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6時51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6時51分許 3000元 110年4月23日17時17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3日17時17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3日17時17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9時5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9時5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1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1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0時4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0時4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4時22分 1000元 110年4月23日14時23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3日15時2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5時21分 3000元 14 丁○○ 110年4月20日 以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辰○○,佯稱可約砲見面,然需購買點數驗證身份云云。
110年4月23日19時24分許 1000元 附表一編號4 ⒈丁○○110.4.23警詢(偵六卷第423-424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偵六卷第431頁) ⒊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六卷第434-435頁) 110年4月23日19時27分許 1000元 15 庚○○ 110年4月19日13時49分許 以交友軟體「ROOIT」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庚○○,佯稱係從事酒店工作,若要相約見面,需購買點數云云。
110年4月22日20時31分許 1000元 附表一編號1 ⒈庚○○110.4.26警詢(偵六卷第447-448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偵六卷第449、459-467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六卷第475-478頁) 110年4月22日21時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1時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4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4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4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4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4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4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4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4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3時2分許 5000元 附表一編號4 110年4月23日23時2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3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3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3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3時3分許 5000元 16 宇○○ 110年4月19日19時13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宇○○,佯稱可介紹女子援交,然需購買點數進行交易云云。
110年4月19日21時6分許 1000元 附表一編號5 ⒈宇○○110.4.20警詢(偵六卷第503-507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及發票(偵六卷第511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六卷第513-514頁) 17 林○瀚 110年4月20日22時50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瀚,佯稱有林○瀚之不雅視頻,若要避免視頻外流,需購買GASH點數云云。
110年4月20日23時7分許 1000元 附表一編號2 ⒈林○瀚110.4.21警詢(偵六卷第527-529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及發票(偵六卷第531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六卷第533-535頁) ⒋林○瀚手機擷取資料(對話紀錄、臉書社團貼文)(偵六卷第539-547頁) 18 酉○○ 110年4月22日21時許 以交友軟體「PARTYING」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酉○○,佯稱可提供伴遊服務,然需購買點數云云。
110年4月22日21時51分許 1000元 附表一編號1 ⒈酉○○110.4.23警詢(偵六卷第555-556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及發票(偵六卷第559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六卷第561-562頁) ⒋酉○○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六卷第565-573頁) 110年4月22日22時15分許 1000元 19 子○○ 110年4月21日17時許 以交友軟體「LEMO」聯繫子○○,佯稱可購買GASH點數,作為援交費用云云。
110年4月21日19時8分許 3000元 附表一編號3 ⒈子○○110.4.21警詢(偵六卷第581-582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偵六卷第3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六卷第584頁) ⒋子○○手機擷取資料(通聯記錄、對話紀錄)(偵六卷第4-9頁) 20 卯○○ 110年4月6日16時許 以通訊軟體TWITTER、LINE聯繫卯○○,佯稱有做兼職援交,若要見面交易,需購買GASH點數作為身份確認之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19日22時16分許 10000元 附表一編號5 ⒈卯○○110.4.22警詢(偵六卷第19-28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及發票(偵六卷第29-43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六卷第46-51頁) ⒋卯○○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六卷第57-71頁) 110年4月19日21時22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21時22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22時1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22時1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22時21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22時1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22時15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22時15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22時21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2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1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4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1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1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1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19日20時17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20時17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1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1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1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18時39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19日18時39分許 1000元 21 B○○ 110年4月19日13時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B○○,佯稱有B○○之不雅視頻,若要避免視頻外流,需購買GASH點數云云。
110年4月19日13時40分許 3000元 附表一編號5 ⒈B○○110.4.19警詢(偵六卷第81-83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及發票(偵六卷第85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六卷第87-88頁) ⒋B○○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六卷第93-94頁) 22 玄○○ 110年4月2日18時許 以交友軟體「ROOIT」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玄○○,佯稱係從事酒店工作,若要相約見面,需購買GASH點數確認身份云云。
110年4月22日17時33分許 10000元 附表一編號1 ⒈玄○○110.4.23警詢(偵六卷第101-107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偵六卷第111-115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六卷第117-124頁) ⒋玄○○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六卷第127-141頁) 110年4月22日17時34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7時34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7時3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7時3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7時3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8時11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8時11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8時12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9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9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15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15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1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1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22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37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38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53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53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20時22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0時22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0時23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20時23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21時3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21時3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21時37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21時39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1時4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1時42分許 10000元 23 丑○○ 110年4月23日8時18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丑○○,佯稱可相約見面,然需購買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3日18時49分許 1000元 附表一編號4 ⒈丑○○110.4.23警詢(偵六卷第151-152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及發票(偵六卷第153-155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六卷第157-158頁) ⒋丑○○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六卷第165-172頁) 110年4月23日20時29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0時32分許 5000元 24 午○○ 110年4月21日15時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午○○,佯稱係從事酒店工作,若要相約見面,需購買GASH點數作為確認身份之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1日16時50分許 3000元 附表一編號3 ⒈午○○110.4.21警詢(偵六卷第179-181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偵六卷第183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六卷第187-189頁) ⒋午○○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六卷第195-221頁) 25 黃○○ 110年4月20日14時4分許 以交友軟體「BLUED」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佯稱可提供按摩服務,然需購買點數,作為確認身份之押金云云。
110年4月20日20時5分許 500元 附表一編號2 ⒈黃○○110.4.21警詢(偵六卷第233-237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偵六卷第239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六卷第241-243頁) ⒋黃○○手機擷取資料(對話紀錄、通聯記錄)(偵六卷第247-251頁) 110年4月20日20時43分許 3000元 110年4月21日16時45分許 5000元 附表一編號3 110年4月21日16時45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1日16時45分許 1000元 26 地○○ 110年4月14日11時許 以交友軟體「TINDER」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地○○,佯稱可提供按摩、全套服務,然需購買點數,作為風險保護費云云。
110年4月19日15時6分許 3000元 附表一編號5 ⒈地○○110.4.19警詢(偵六卷第263-265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偵六卷第267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六卷第271-272頁) ⒋地○○手機擷取資料(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成員遊戲帳號資訊、通聯記錄)(偵六卷第277-305、595頁) 110年4月19日15時54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15時54分許 3000元 110年4月19日16時1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19日16時14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19日16時14分許 1000元 27 未○○ 110年4月13日11時45分許 以交友軟體「ROOIT」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未○○,佯稱可相約見面,然需購買GASH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3日19時6分許 1000元 附表一編號4 ⒈未○○110.4.24警詢(偵六卷第603-611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及發票(偵六卷第613-615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六卷第623-625頁) ⒋未○○手機擷取資料(通聯記錄、對話紀錄)(偵六卷第643-691頁) 110年4月23日19時6分許(起訴書附表漏載該筆) 1000元(起訴書附表漏載該筆) 110年4月23日20時27分許 10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金額為「5000元」) 附表一編號1 110年4月23日20時27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3日20時27分許 10000元 28 巳○○ 110年4月21日20時25分許 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巳○○,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然需購買GASH點數支付服務費云云。
110年4月21日21時17分許 1000元 附表一編號3 ⒈巳○○110.4.22警詢(偵六卷第701-703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及發票(偵六卷第713-731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六卷第733-740頁) ⒋巳○○手機擷取資料(通聯記錄、對話紀錄)(偵六卷第742-747頁) 110年4月21日21時17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1日21時4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1時4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1時4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1時57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1時5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1時5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18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1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17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1時18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2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2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2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2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47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47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47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47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5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5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5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5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52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52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3時21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3時2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3時35分許 10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金額為「5000元」) 110年4月22日0時22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0時35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0時35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0時36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日期為「4月21日」) 5000元 29 己○○ 110年4月20日22時許 以社群軟體臉書聯繫己○○,以交友為由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
110年4月21日1時37分許 5000元 附表一編號2 ⒈己○○110.4.21警詢(偵二卷第7-11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及發票(偵二卷第34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二卷第15-16頁) ⒋己○○手機擷取資料(對話紀錄、通聯記錄)(偵二卷第37-43頁) 30 辛○○ 110年4月19日某時許(起訴書附表誤載日期時間為「4月20日22時許」) 以社群軟體LINE聯繫辛○○,以援交為由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
110年4月20日21時15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日期為110年4月21日) 5000元 附表一編號2 ⒈辛○○110.4.21警詢(偵四卷第23-25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偵四卷第39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四卷第27-28頁) ⒋辛○○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四卷第43-54頁) 110年4月20日21時15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日期為110年4月21日) 5000元 31 戌○○ 110年4月22日15時 以社群軟體LINE聯繫戌○○,以按摩為由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
110年4月22日17時30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時間為「17時許」) 1000元 附表一編號1 ⒈戌○○110.4.22警詢(偵八卷第60-61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偵八卷第50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八卷第51-51反面頁) 32 E○○ 110年4月22日0時(起訴書附表誤載時間為「15時」) 以社群軟體LINE聯繫E○○,以交友為由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
110年4月24日0時54分許 1000元 附表一編號4 ⒈E○○110.4.24警詢(偵七卷第32-33反面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偵七卷第45-48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七卷第37-38頁) ⒋E○○手機擷取資料(對話紀錄、臉書社團貼文、通聯記錄)(偵七卷第49-50頁) 110年4月24日0時54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4日0時54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4日1時22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4日1時1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4日2時2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4日2時19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4日0時5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4日1時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4日1時6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4日2時2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4日2時19分許 5000元 1104月24日2時20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0日2時20分許 1000元 33 陳○銘 110年4月13日 以社群軟體臉書聯繫陳○銘,以交友為由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
110年4月21日20時26分許 5000元 附表一編號3 ⒈陳○銘110.4.29警詢(偵一卷第41-42頁) ⒉GASH遊戲點數卡購買單據(偵一卷第98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GASH會員資料明細(偵一卷第101-103頁) 110年4月22日20時33分許 5000元 附表一編號1
◎卷證目錄
【偵一卷】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133號
【偵二卷】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809號
【偵三卷】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152號
【偵四卷】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51號
【偵五卷】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7號(卷一)【偵六卷】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7號(卷二)【偵七卷】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03號
【偵八卷】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698號
【偵九卷】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841號
【偵十卷】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842號
【偵十一卷】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24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246號前案資料卷
【偵十二卷】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65號
【偵十三卷】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984號
【審易卷】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754號
【本院卷】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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