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訴,556,202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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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永興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起訴犯罪事實(二)被告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此部分犯行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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