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健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78號、111年度偵字第17905號、111年度偵字第2979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健新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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