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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峻旻
選任辯護人 陳永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597號、111年度偵字第27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李峻旻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峻旻(原名李和展)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李峻旻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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