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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莉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緩字第3253號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扣如附表所示之務,因屬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5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
而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DORAEMON」商標、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Melody」商標、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FILA商標及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2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2份、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1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4日斐管字第1091210號函及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意見書(見警卷第32頁、第38頁、第40至42頁、第48至49頁、第50頁、第62頁、第63頁、第68頁至第68頁反面、本院卷第7至13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之衣服 48件 111年度檢管字第65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偵字第9531號卷第11至15頁) 2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之褲子 17件 3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之外套 4件 4 仿冒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之衣服 29件 5 仿冒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之浴巾 2件 6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DORAEMON商標之褲子 7件 7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之褲子 23件 8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之襪子 30件 9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衣服 16件 10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外套 3件 11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之衣服 9件 1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之褲子 2件 13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elody商標之衣服 10件 14 仿冒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FILA商標之衣服 5件 15 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商標之衣服 3件 16 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商標之褲子 1件 17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DORAEMON商標之衣服(警方蒐證購得)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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