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單聲沒,8,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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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湧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馬湧源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1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份、徐宏昇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2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見警卷第35至36頁、第49頁、第67頁、第74至75頁、第81至83頁、第93至94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見警卷第7頁、21至24頁)附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部分金額係員警因蒐證支付予被告費用,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權利人原來可以主張之權利)。

至於被告雖與商標權人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有陳報狀(見偵卷第61頁)在卷可佐。

然本案實際販售數量不詳,且扣案犯罪所得數額非高,亦無從區別所侵害各商標權之數額;

復參以本案尚有其他商標權人並未與被告和解,但同樣遭受損失,及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認定販賣之時間等情,堪認諭知沒收扣案之款項,尚無過苛之虞。

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光棒 30件 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氣球 58件 3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5件 4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掛繩 3件 5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杯套 7件 6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零錢包 4件 7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樂蒂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2件 8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圖樣之掛繩 5件 9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圖樣之氣球 30件 10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莎莉商標圖樣之氣球 6件 11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商標圖樣之氣球 28件 12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商標圖樣之掛繩 3件 13 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POCKET MONSTERS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15件(含員警購證2件) 14 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皮卡丘商標圖樣之氣球 8件 15 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皮卡丘商標圖樣之光棒 38件 16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氣球 8件 17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杯套 3件 18 現金(新臺幣)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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