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保,9,2024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涵升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涵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蕭涵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4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10月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1月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09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