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單禁沒,12,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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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倫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零點壹零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倫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俱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83、484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76、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005公克及0.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1年12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120號、112年3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31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558號卷第71頁、112年度毒偵字第342號卷第77頁)存卷可佐,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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