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峻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參零伍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峻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被告本件於111年4月1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故應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同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3054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400134號鑑驗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590號卷第7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