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882,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88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侯瑞麟
債 務 人 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三寶

債 務 人 陳文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玖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叁元貳角伍分(折合為新台幣叁仟貳佰零貳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附表所示之貸放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計付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六點二五計付遲延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二五計付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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