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簡,1753,201603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753號
上 訴 人 陳品文
即 原 告
送達代收人 徐仲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國雄(原名:邱平滿)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雄簡字第17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1,8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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