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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190號
原 告 王聖博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被 告 李星妤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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