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勞小,38,2016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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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小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綉美
被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500元之1/2 即750 元,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50 元(計算式:1,500 元-750 元=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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