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勞簡,26,2016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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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增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高松、禾旺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2,7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 元,暫免徵收給付工資42,000元部分(即原告請求因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裁判費1,000 元之二分之一,原告應補繳裁判費7,105 元(計算式:7,605 元-500元=7,10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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