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小,2300,2016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訴訟代理人 洪柔至
被 告 陳明孝
穆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230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6日下午2 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恩同
書 記 官 黃昰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昰澧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300元
合計 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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