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小,2356,201603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振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人大廈管理委員會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235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1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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