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小,2529,2016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529號
原 告 林英瑩
被 告 酆來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威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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