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1287,2016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287號
原 告 郭健志
被 告 謝青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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