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1373,2016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373號
原 告 許生鋒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被 告 陳嘉怡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一○五年四月十日前就兩造合夥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四樓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補正:原告出資額比例之證據(需含系爭建物總購價、裝潢費用支出)、系爭建物於一○三年九月至一○四年二月出租收入之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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