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160,2016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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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杜子芸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坤德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5 年1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4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因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併同聲請訴訟救助,是如經上級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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