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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157號
原 告 王從仁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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