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2384,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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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384號
原 告 林蘇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正確之被告呂仁格繼承系統表及起訴之繼承人姓名、住所及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並檢附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以「呂仁格之繼承人」為被告,而起訴狀並未記載呂仁格之繼承人為何人,住址欄亦係記載呂仁格生前住所,均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又本院於104 年12月14日函命原告補正呂仁格之繼承系統表,惟原告補正之繼承系統表所載姓名均非呂仁格之繼承人,顯非正確之繼承系統表,況呂仁格之繼承人呂吳氣、呂仁宏、呂仁哲業已拋棄繼承,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12月18日高少家美家司吉104 司繼字第3458號函文在卷可查,本院復於104 年12月29日函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正確之呂仁格繼承系統表及特定具體之被告,惟原告迄今均未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具狀補正正之被告呂仁格繼承系統表及起訴之繼承人姓名、住所及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並檢附被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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