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2512,2016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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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簡字第2512號
原 告 鐘宸瑄即登順木材行
被 告 尚鼎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岱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萬零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未獲兌現。

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或聲明。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條定有明文。

次按記名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票據法第30條第2項及第144條雖有明文規定,然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另有明文,且票據法僅於第30條第2項規定記名票據之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並未規定無記名票據得記載禁止轉讓,是依上揭票據法第12條之規定,應認該禁止轉讓之記載為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先予敘明。

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反面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 頁至第9 頁、第22頁至第23頁),並經本院核對原本無訛。

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系爭支票係由被告簽發乙節為真實。

又系爭支票正面雖均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等語,然未填載受款人,屬無記名支票,揆諸上開意旨,該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應認不生票據法效力,是執票人即原告雖自承其係從背書人即訴外人樊禮勝受讓系爭支票等情,尚不影響被告對原告就系爭支票所負之票據責任甚明。

綜此,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臺幣2,20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民國105 年1 月22日(見本院卷第1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附表:
┌────┬────┬────┬─────┬────┬────┐
│付款銀行│發票人  │票據號碼│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
│        │        │        │(新臺幣)│(民國)│(民國)│
├────┼────┼────┼─────┼────┼────┤
│臺灣銀行│尚鼎設計│AJ      │235750元  │104 年10│104 年10│
│潮州分行│有限公司│0000000 │          │月18日  │月21日  │
├────┼────┼────┼─────┼────┼────┤
│臺灣銀行│尚鼎設計│AJ      │235750元  │104 年10│104 年10│
│潮州分行│有限公司│0000000 │          │月18日  │月20日  │
├────┼────┼────┼─────┼────┼────┤
│臺灣銀行│尚鼎設計│AJ      │451000元  │104 年10│104 年10│
│潮州分行│有限公司│0000000 │          │月25日  │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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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尚鼎設計│AJ      │235750元  │104 年11│104 年11│
│潮州分行│有限公司│0000000 │          │月6 日  │月6日   │
├────┼────┼────┼─────┼────┼────┤
│臺灣銀行│尚鼎設計│AJ      │235750元  │104 年11│104 年11│
│潮州分行│有限公司│0000000 │          │月6 日  │月6日   │
├────┼────┼────┼─────┼────┼────┤
│臺灣銀行│尚鼎設計│AJ      │811000元  │104 年11│104 年11│
│潮州分行│有限公司│0000000 │          │月25日  │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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