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2522,2016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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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簡字第2522號
原 告 蔡李木耳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被 告 李政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支票金額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及其中3,000,000元自民國104 年1 月17日、其中3,000,000元自104 年4 月17日、其中3,000,000元自104 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嗣於訴狀送達後,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下稱系爭3 紙支票),詎原告屆期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均遭退票,不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系爭3 紙支票是被告開立後借給訴外人鄭志弘使用,鄭志弘當初是說要付投資款給他人等語置辯。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3 紙,經其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提示均遭退票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 至4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依票據法前開規定,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000,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支票金額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㈡另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票據法第13條、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

蓋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或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者取得票據者,而有票據法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事由者外,發票人或背書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被告固以其係將系爭3 紙支票借與鄭志弘等語置辯,惟其亦自陳鄭志弘借票時是說要付投資款給他人等語,可見被告簽發系爭3 紙支票時,並無交付原告之意,原、被告間顯非直接前後手關係,又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原告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3 紙支票,或原告係惡意取得系爭3 紙支票,揆諸前開說明,被告自不得以其係將系爭3 紙支票借與鄭志弘之抗辯事由對抗原告。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000,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支票金額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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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金    額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提示日        │
│號│      │(新臺幣)  │          │              │(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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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政嶽│3,000,000 元│KSA0000000│104 年1 月16日│104 年7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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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政嶽│3,000,000 元│KSA0000000│104 年4 月16日│104 年4 月16日│
├─┼───┼──────┼─────┼───────┼───────┤
│3 │李政嶽│3,000,000 元│KSA0000000│104 年7 月16日│104 年7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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