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432,2016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432號
原 告 石崇民
被 告 陳威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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