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補,1977,2016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77號
原 告 錡陞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鋐
訴訟代理人 陳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武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7,229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2,320 元,原告僅繳納2,100 元,尚欠2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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