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司雄聲,3,2016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雄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林珠
聲 請 人 吳鴻瑤
聲 請 人 吳久明
聲 請 人 吳厚生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福祥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四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林珠等四人擬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乃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惟相對人行方不明,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云云。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

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查本件相對人吳福祥生於明治43年11月18日(西元1910年),距今百餘年,且於昭和13年(西元1938年)除籍後,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無相對人吳福祥戶籍資料,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及高雄市楠梓區戶政事務所高市○○○○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難認相對人現尚生存。

是相對人吳福祥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志慶為公示送達,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