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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雄補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執行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玲、林仙秀、陳俊豪、陳俊榮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又因聲請人於聲請調解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雄救字第1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聲請費,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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