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216,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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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16號
原 告 蔡仕泓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建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500 元,應繳裁判費5,0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7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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