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267,2016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67號
原 告 蔡佩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威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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