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326,201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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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326號
再審原告 賴薏文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蘇昱銘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85年促字第6036號確定之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640 元。
又因再審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雄救字第1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再審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再審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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