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337,2016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溫斌森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642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準備書狀,書狀及所附證物均須附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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