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396,2016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396號
原 告 黃仁城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昇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2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返還溢扣薪資231,622元部分(120,480 元+111,142 元),應徵裁判費2,54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1,270 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00 元(計算式:5,070 元-1,270元=3,8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