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504,2016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504號
原 告 丁紹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聲明為確認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票據號碼:778766)及150,000 元(票據號碼:778767)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7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8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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