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508,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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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508號
原 告 葉想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政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應向原告返還工程款新臺幣(下同)55,000元及30,000元之損害賠償,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5,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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