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63,2016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63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品開發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返還標的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561,300 元(計算式:14,300+360,000 +152,000 +35,000=561,3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770 元,原告尚需補繳4,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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