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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范秀慧、蔡性道、姜岢忻、陳妙貞、張光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煜綺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惟相對人蘇煜綺已於民國111年8月8日死亡,有相對人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調解時相對人已因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且欠缺無補正之可能,依首揭法條意旨,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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