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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677號
原 告 蔡亞臻
被 告 李建璋
張哲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232元及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4,23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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