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1957,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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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57號
原 告 朱春美
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人傑、吳梅玲、中正脊椎骨科醫院、吳明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雄救字第52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並註記「住詳卷」,惟卷內並無被告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基本資料,致無從特定具體當事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被告魏人傑、吳梅玲、吳明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中正脊椎骨科醫院之公司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俾利訴訟文書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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