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1982,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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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82號
原 告 張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傳成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塗銷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69年4月7日所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自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及系爭土地價額,擇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00,000 元,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974,000元,則系爭抵押權供擔保之物之價額顯然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新臺幣/元) 1 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25平方公尺 1/1 1,175,000 (25x47000) 2 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17平方公尺 1/1 000000 (00x47000) 合計 1,9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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