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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06號
原 告 林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少華、溫莉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起訴狀檢附之證據資料僅記載「少華」,原告應補正「少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確定被告「少華」真實身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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