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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2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嘉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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